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九届会议,并注意到包含于一九五五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和一九七五年人力资源开发建议书中的现行国际标准,并注意到自1955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通过以来,在对康复需要的认识,康复服务的范围和组织,以及许多会员国在该建议书所涉及问题的法律和实践等方面都有重大发展,并考虑到联合国大会已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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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第46/119号决议通过 适用 本套原则的适用不得因残疾、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民族或社会出身、法律或社会地位、年龄、财产或出身而有任何歧视。 定义 在本套原则中: (a)“律师”系指法律或其他合格的代表; (b)“独立的主管机构”系指国内法规定的胜任和独立的主管机构; (c)“精神保健”,包括分析和诊断某人的精神状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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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1993年12月20日第48/96号决议通过) 导言 背景和当前的需要 1.在世界各地,在每个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残疾人的存在。全世界残疾人的数目相当大,而且还在增加。 2.残疾人原因和后果,世界各地的情况各有不同。这种差异是不同社会经济环境的结果,也是各国在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尚有差别的结果。 3.目前的残疾政策是近200年来发展形成的。它在许多方面反映了不同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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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1993-2002)告竣高级别政府间会议 2002年10月25-28日日本滋贺县大津市 审议“为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努力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社会区域行动纲要”(临时议程项目6)为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努力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社会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 秘书处的说明 内容提要 经社会第五十八届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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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念及联合国会员国曾担允依照宪章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促进较高的生活水平、全民就业以及经济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条件。 对于宪章所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及和平、人格尊严与价值和社会正义等原则,重申其信心。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宣言的原则,和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其有关组织在组织法、公约、建议及决议中所已订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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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一)回顾《联合国宪章》宣告的各项原则确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价值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二)确认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中宣告并认定人人有权享有这些文书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 (三)重申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保障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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